2004年4月12日晚,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中学的学生薛某照例和同学坐在床上休息。这所中学的女生宿舍是20个人睡一起的寝室。
不仅如此,为了节省床位,学校还安排三个人睡一张床。小李和薛某关系不错,平时就和薛某睡在一起。
可第二天一早,小李起床后却发现身边的薛某不翼而飞,老师急忙联系了薛某的家长,可家长说薛某也没有回家。
很快为了寻找薛某,学校动员了许多师生,可在找了两天后依旧没有发现薛某的踪迹,直到在附近的一个麦田里发现了血迹。
这些血迹一路延伸到一处荒僻坟地,而坟地上挂着的血衣就是薛某失踪当天就穿的衣服。学校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,于是立刻报警处理。
在警方的追问下,和小李、薛某同一宿舍的另外一个女同学小张道出了实情。她说薛某那天是被人从宿舍扛走的。
小张表示这名男子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将薛某抱走时,对方声称自己是薛某的男朋友,让其他人不要多事,于是众人才并未加以阻止。
得到这一线索后,警方立即调取了薛某的男友信息,可最后却发现在案发当晚这几人均在宿舍休息,那么这名自称薛某男友的陌生男子又是何人?他又是如何闯入到女生宿舍当中的?
警方立即对薛某宿舍周围的环境进行了仔细的筛查,很快便发现在学校的围墙边上有一个大洞。
很显然这位陌生男子应该是从洞中爬进来的,与此同时,警方也在不断地寻找薛某的真实下落。
4月21日,当地村民向警方报告,在打水时意外从水井中发现少量人体组织,最终经过法医鉴定这些人体组织均属于薛某。
为了能够尽快破案,警方立即对薛某遇害地的环境进行逐一摸排。最终一个名叫翟金豆的男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当中。
翟金豆曾经有过盗窃的前科,而且据村民传言,他经常在村里偷看女人洗澡。就在警方对其调查的时候,意外发现翟金豆家中的墙壁上有多处血迹,而他本人却并不在家。
警方当即断定翟金豆有重大作案嫌疑,于是在全城对其进行搜捕,很快在汽车站,警方将即将逃逸的翟金豆抓捕归案,而他也承认了自己的作案经过。
案发当日他在学校中偷看女生上厕所,在离开时意外发现有一女生宿舍房门洞开,于是他便进去将喝醉的薛某背出,打算带到坟地中进行侵犯。
可没成想在这一过程中,薛某却意外惊醒,她激烈地反抗。翟金豆怕自己的行为被他人发现,于是便残忍地将其杀害。
薛某死后,翟金豆还将其尸体进行了残忍的分尸,并将部分尸块抛露到了井中。
本案中故意杀人分尸的情形,将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如果犯故意杀人罪的,情节严重,将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在实际的量刑时,法官会综合全部案情的实际情形,正确判断罪行的轻重和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,来给罪犯人员以适当的刑罚处罚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 【故意杀人罪】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在《刑法》中,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量刑,其中分为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:
犯故意杀人罪的,情节严重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常见的情形有:
1、出于图财、奸淫、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、毁灭罪证、等卑劣动机而杀人
2、利用烈火焚烧、长期冻饿、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
3、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,著名的政治家、军事家、知名人士等,造成社会强烈震动、影响恶劣的杀人
4、产生诸如多人死亡,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。
犯故意杀人罪,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根据司法实践,主要包括:
1、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
2、义愤杀人,即被害人恶贯满盈,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私自处死的行为。
3、激情杀人,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,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,失控而将他人杀死,
4、帮助他人自杀的,
5、受嘱托杀人的,
6、生母溺婴的。
此外,翟金豆的行为还构成了侮辱尸体罪,在杀害受害人之后还将其分尸并抛尸入井中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302条规定,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、尸骨、骨灰罪是指,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、尸骨、骨灰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所谓侮辱尸体,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,并不以公然为必要,可以是暴力行为,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。
例如,对于尸体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。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,也包括对尸体一部分的损坏,比如焚烧、肢解、割裂或者非法解剖,毁损死者的面容,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。
从时间要求上,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,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,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,不能以该罪论处。
综上所述,翟金豆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,且手段残忍,理应判处死刑。